致各合作伙伴:
从2019年4月1日起,增值税税率各行业现行增值税税率由16%和10%降为13%和9%。按照税法规定,新税率执行一般按业务所属发生时间为截止点。为了避免2019年4月1日后,开具原16%和10%税率的增值税发票产生滞纳金,现温馨提示如下:
一、4月1日后开具增值税发票事宜
(1)2019年4月1日增值税税率调整前,存在已发生应税销售或者服务行为,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,从2019年4月1日起,全部按照新适用税率开具。
(2)2019年4月1日前未履行且应税业务发生在2019年4月1日后的合同,合同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,以原合同不含税价为结算基础,根据新的税率,计算相应的合同金额,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。
二、4月1日后需开具红字发票事宜
2019年4月1日增值税税率调整前,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,发生销售折让、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,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;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,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,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。
海洋仪器财务部
2019年3月20日